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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政局关于推广使用“厦门社工” 徽章和宣传标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7-18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推广使用“厦门社工”

徽章和宣传标识的通知

厦民2016〕131号

 

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弘扬社会工作文化,凝聚社会工作力量,增强厦门社会工作者的归属感,现就推广使用“厦门社工”徽章和宣传标识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义

“厦门社工”徽章是厦门市社会工作者的标志,“厦门社工”宣传标识是厦门市社会工作宣传活动专用标识,二者都是通过广泛征集、严格评审形成的作品,凝聚了广大社会工作者的共识,体现了厦门社会工作者的形象。推广使用专门、统一的“厦门社工”徽章和宣传标识,有利于扩大厦门社会工作的知晓度和影响力,有利于提升社会工作行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有利于增强厦门社会工作者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加大力度推进徽章和宣传标识的推广使用工作,推动社会各界了解社工、认识社工、支持社工发展。

二、依法规范使用

我市范围内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经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可获得“厦门社工”徽章;承担社会服务职能的相关行政部门和群团组织、涉及社会工作领域的事业单位、城乡社区以及合法经营的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使用“厦门社工”宣传标识。“厦门社工”徽章和宣传标识除署名权归原作者外,其他著作权均属市民政局所有,并通过福建省版权局著作权登记。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未经市民政局允许,不得将与“厦门社工”徽章和宣传标识相同或类似的图案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要切实维护徽章和宣传标识的完整性,在使用过程中可将其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能拆分或者变相拆分使用,不能变更图案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颜色标准等。

三、广泛宣传推广

持有“厦门社工”徽章的社会工作者在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过程中要主动将徽章佩戴于左侧胸前适当位置,向服务对象表明身份。有关单位可将“厦门社工”宣传标识应用于工作人员胸牌、桌标,并积极在各种与社会工作有关的公益活动、会议、宣传作品、媒体资料中推广使用该宣传标识。市民政局有关处室、各区民政局要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依托报纸、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广泛宣传推广徽章和标识。通过各单位及广大社会工作者的宣传推广,让社会公众逐步了解、熟识“厦门社工”徽章和宣传标识,进而增强对我市社会工作发展的关注和支持。

四、加强监督指导

市民政局统一监制“厦门社工”徽章和宣传标识,负责全市范围内“厦门社工”徽章和宣传标识的宣传推广,并对徽章和宣传标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各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厦门社工”徽章和宣传标识管理。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督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不故意损坏、擅自制作,以及未经允许在各种与社会工作无关的活动、场所或者物品上使用“厦门社工”徽章和宣传标识;对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附件:1.“厦门社工”徽章图案和文字说明.doc

      2.“厦门社工”宣传标识图案和文字说明.doc

 

厦门市民政局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