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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获评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奖金发放办法

发布日期:2017-10-13

厦门市获评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

奖金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培养和支持力度,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在创新社会治理、建设“五大发展”示范市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厦委发〔2017〕1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厦门市获评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是指在厦门市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成绩突出,《意见》实施后被民政部评为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的人员。

第三条  厦门市获评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可获得10万元奖励,但获评前应在厦门市从事专业社会工作服务5年以上。

第四条  申领奖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民政部评定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的文件。

(二)获评前在厦门从事专业社会工作服务5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相关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缴交记录等。

第五条  申领程序:

(一)申报人提交材料,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

(二)市民政局审核。

(三)审核通过的,次月起将申报人列为奖金发放对象即获奖人;审核不通过的,说明理由,退回申报材料。

第六条  奖金发放方式。市民政局每月发给获奖人3000元,分34个月发放完毕。

第七条  奖金发放期间,获奖人退出厦门社会工作行业,或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享受奖励的,从行为或事件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奖金。

第八条  获奖人应接受社会监督,所在单位应定期向市民政局报告获奖人相关情况,市民政局社会工作主管处室应予核实。

第九条  厦门市获评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奖励所需费用列入市民政局部门预算,按实核拨,专款专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