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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评选奖励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7-10-13

厦门市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

评选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在创新社会治理、建设“五大发展”示范市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厦委发〔2017〕1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厦门市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是指在厦门市范围内的各社会工作服务领域,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且作出突出成绩、在业界具有较强影响的人员。

第三条  厦门市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从2018年起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人,已获评人员不重复参评,无符合评选条件者应空缺。

第四条  厦门市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基层、面向一线,注重德才兼备,以业绩和贡献为导向,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五条  厦门市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评选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厦门市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评选对象不受年龄、学历、身份、户籍等限制,但必须在厦门市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且参评当年仍在岗。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及高校、科研院所教研人员不参加评选。

第八条  已获评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及福建省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不再参加评选。

第九条  厦门市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评选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政治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其中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满五年,且在厦门服务不少于三年;助理社会工作师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满七年,且在厦门服务不少于五年。

(三)坚守社会工作专业价值,具有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实务能力,工作成绩突出,在业界起到引领和带动作用。

(四)热心社会工作,带头宣传社会工作理念,积极投身各项社会活动,引领更多人关注、参与社会工作事业,为推动厦门社会工作发展献智献力。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厦门市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评选实行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制度。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区属单位向所在区民政局推荐,区民政局经审核后汇总上报市民政局;市属单位直接向市民政局推荐。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申报表;

(二)个人事迹材料;

(三)个人获奖证书、职业水平证书、聘用(劳动)合同、近5年或7年社保缴交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应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考察核实、征求意见,择优产生推荐人选,并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再予以推荐。

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组织人员对推荐人选进行实地核查、初审,确定进入终审人选。

第十三条  邀请社会工作领域专家、资深实务人才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等7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终审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一)申报人作陈述;

(二)评审委员会核实相关申报材料;

(三)评审委员会充分酝酿讨论;

(四)评审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从获得同意票占总票数二分之一以上的终审人选中按得票数高低选取前10名作为拟定获评人选,遇票数相同无法拟定时,进行二次投票;如不足10人,则按实际人数拟定获评人选。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将拟定获评人选名单在厦门市各主流媒体、市民政局门户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期间,对拟定获评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实名、书面形式向市民政局提交异议书,并尽可能提供事实证据。

市民政局组织对拟定获评人选有关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公示结束后,由市民政局确定获评人选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表彰和管理

第十六条  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政局名义向获评人员颁发“厦门市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厦门市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可获得5万元奖励,由市民政局每月发给2000元,分25个月发放。

第十八条  奖金发放期间,厦门市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退出厦门社会工作行业,或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享受奖励的,从行为或事件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奖金。

第十九条  厦门市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应接受社会监督,所在单位应定期向市民政局报告人才相关情况,市民政局社会工作主管处室应予核实。

第二十条  以弄虚作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评奖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骗取评奖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厦门市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评选实行回避制度,与被推荐人选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委和工作人员。

评委和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存在受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评选制度及影响评选公正的其他行为的,终止其参与评选工作,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厦门市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奖金和评选工作经费列入市民政局部门预算,按实核拨,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厦门市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申报表.doc